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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不起诉的方法

24-06-02来源:本站编辑
8月8日,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消息,8月5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原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委员、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兼木里煤田管理局局长李永平滥用职权、受贿上诉一案。

(来源:青海省高院官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李永平利用其担任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和木里煤田管理局局长的身份,帮助青海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五号井采坑边坡治理优化方案》,兴青公司以矿山恢复治理措施为名,在木里矿区大肆进行非法采矿;2005年至2020年,李永平利用担任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委员、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和木里煤田管理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0.44万元。
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永平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宣判后,李永平不服,提出上诉。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依法保障了上诉人李永平及其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在依法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引导上诉人、辩护人、检察员在庭审辩论阶段围绕本案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是否具有索贿情节以及原判量刑是否过重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辩论。辩论结束后,李永平进行了最后陈述。庭审结果择日宣判。
“政事儿”注意到,今年1月20日,西宁市中院依法对李永平滥用职权、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据青海省高院官网当时报道,在庭审中,西宁市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木里矿区生态遭到严重破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钱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其上述罪行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且赃款已全部追缴完毕,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也就是说,在一审中认罪认罚、获从轻处罚,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后,李永平不服,又提出了上诉。
李永平因青海木里矿区非法开采而被查。
李永平(资料图)

官方履历显示,李永平出生于1967年,长期在青海煤炭能源领域工作,曾任:青海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副处长、处长,青海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处长,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等职。
2017年3月,李永平调任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专职副主任(副厅级)兼木里煤田管理局局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此前推出的电视专题片《正风反腐就在身边》第一集《政治监督》曾披露,木里煤田管理局从2014年8月以来,6年多在执法上基本无所作为。
据报道,2017年,木里煤田管理局新来的局长李永平不了解青海“隐形首富”马少伟控制的兴青公司背景,曾一度叫停非法开采。马少伟立即找到时任海西州委书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书记文国栋,请他出面约木里煤田管理局、柴达木试验区管委会多名相关领导参加饭局,帮他扫除障碍。
文国栋主动出面约饭局为马少伟站台,说是根据木里煤田管理局反映的情况,让兴青公司重新上报优化治理方案,实际上把非法开采规模进一步扩大了。文国栋多次催促相关领导干部,对这一方案要加快研究通过。
在文国栋干预下,兴青公司很快再次恢复非法开采。此前叫停开采的木里煤田管理局原局长李永平也见风转舵,转而开始收受马少伟贿赂;管理局原副局长马生全、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梁彦国等10多人也被查出收受贿赂,成为利益共同体,都为非法采煤提供保护。
2020年8月初,木里矿区非法采煤乱象曝光。几天后,李永平等多人被免职接受组织调查。2020年9月,时任青海省副省长、海西州委书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书记文国栋主动投案。
去年2月,李永平被“双开”。经查,李永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背弃初心使命,违反政治纪律,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并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未按规定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将个人应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涉嫌职务犯罪。
李永平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受贿犯罪,且在党中央持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情况下,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今年3月,文国栋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文国栋先后利用担任中共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常委、海西州人民政府副州长、中共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委副书记、书记、中共海西州委书记及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91万余元。
李永平简历

李永平,男,汉族,1967年10月出生,青海湟中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6年9月至1988年7月 陕西煤炭工业学校井下开采专业学习;

1988年7月至1991年10月 青海省海西州绿草山煤矿生产科技术员;

1991年10月至2002年6月 青海省重工业技工学校培训科助理讲师、副科长、科长;

2002年6月至2006年1月 青海省企业干部培训中心干部、副主任;

2006年1月至2012年6月 青海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副处长、处长;

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 青海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处长;

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 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人选;

2014年7月至2017年3月 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17年3月至2020年8月 青海省海西州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专职副主任(副厅级)兼木里煤田管理局局长;

2020年8月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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